2006年8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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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地面停车费收益应归业委会
李鸿光

  案件回放
  位于上海市西苏州路的天鼎花园占地面积14976平方米,由上海天鼎置业公司开发建造,赛福莱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。在天鼎公司所发给小区业主的手册中,明确物业管理范围包括道路等,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管理、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;小区公用设施维修及保养费和绿化管理费,未涉及地面停车费管理内容。
  该小区建成交付使用后,地面停车位约有40个,以后渐渐发展到近100个左右。2004年8月,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,赛福莱公司提出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,遂在2004年11月底结束了在天鼎花园的物业管理事务。
  同日,小区业委会提出要求移交相关资料及财产,包括本案争议的地面停车费。2004年12月8日,赛福莱公司回函对公益性收费收、支进行了说明,其中地面停车费结算后收益为零。小区业委会对此结算提出异议,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,于2006年5月25日,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。

  法院说法
  法院认为,根据天鼎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,地面停车管理并不在上述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内。而天鼎花园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客观存在,必然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,小区内公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。所谓的收益应是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,所以小区业委会要求全额返还地面停车费收入,没有依据;而赛福莱公司辩称停车费已全部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支付税收,缺乏相应的证据,法院也不予采信。而宏冠公司与天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,事实上也没有收取过小区地面停车费。法院遂酌情剔除管理小区地面停车成本,判决赛福莱公司返还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地面停车费费用98962.50元。